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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意见(绥政发〔2015〕54号)

2015-11-23  来源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绥政发〔201554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意见

 

绥芬河镇、阜宁镇,市直属单位,驻绥单位,各企业: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维护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益,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更有效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改善民生、保障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中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逐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党的十八大将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作为创建和谐社会的头等大事。改善民生尤以住房保障为先,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职工积累住房储金,同时让职工享受政策性低缴存低利率贷款购房的优惠政策。单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由实物分配走向货币分配的重要改革,是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应切实给予保障和维护。因此,全市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为单位)要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各用人单位可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及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严格执行缴存比例,及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要求,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要求,把应由财政支付的资金,按部门预算规定结合预算内外资金予以安排,对不足最低规定比例缴存的必须提高到5%缴存比例。

单位对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要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规定的缴存比例,及时调整单位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职工正常缴存、单位欠缴的,单位须补缴所拖欠职工部分的公积金。对严重亏损、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决议等相关文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申请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仍有困难的单位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单位补发职工工资须及时为职工匹配补缴公积金。

三、坚持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原则,加大执法力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有计划地对应建未建的单位下达限期开户通知书,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要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的单位,要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的,要按《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凡因单位未按《条例》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或者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工会组织应当支持职工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购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购裁决生效后,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裁决,逾期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

加强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完善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全过程监督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组织可将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加强指导和引导。人民银行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把企业是否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同实行厂务公开(政务公开)、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有关部门要将是否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选表彰的重要条件。市总工会、财政、工商、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监、房产、民政、公安、统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信息查询工作,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要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科学组织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提供依据。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氛围

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入宣传贯彻《条例》和有关政策,依托各种新闻媒体、服务窗口、社会专栏,全方法多层面地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推广工作,提高缴存单位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广大职工维权意识,加深广大群众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的了解,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为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舆论支持,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新闻媒体要加大引导和舆论监督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探索建立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企业“黑名单”制度,将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定期曝光。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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