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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绥政发〔2016〕40号)

2016-10-26  来源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绥政发〔201640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打造良好的生态宜居环境,现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161019

 

绥芬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省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相关部署,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禽养殖业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根据省环保厅和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黑环函〔2016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区划方案确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名单,明确关闭或搬迁时限,积极筹措关闭或搬迁资金,科学落实补偿措施,确保关闭或搬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区划思路

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为目的、以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为原则,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四、划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五、划定范围

依据《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以下区域应依法划定为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2.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风景名胜区。

3.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4.《绥芬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我市城市建成区区域。

5.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聚区。

6.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

7.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区。

8.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六、畜禽养殖单元规模标准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生猪(出栏)≥5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牛(出栏)≥500头;蛋鸡(存栏)10000羽;肉鸡(出栏)≥50000羽。

(二)畜禽养殖专业户

500头>生猪(出栏)≥50头;100头>奶牛(存栏)≥5头;100头>肉牛(出栏)≥10头;10000羽>蛋鸡(存栏)≥500羽;50000羽>肉鸡(出栏)≥2000羽。

七、时间安排

20161016-20161031,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的摸底调查工作,确定需要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名单。

2016111-20161130,完成禁养区划定工作。

2017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限期实行关停、转产或搬迁。

(三)在非禁养区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四)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五)两镇人民政府和畜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绥芬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六)市发改、环保、畜牧、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九、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畜牧兽医局、市农业局、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财政局、林业局、水务局、旅游局、城管局、绥芬河镇人民政府、阜宁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绥芬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全面推进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

(二)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实施禁养区划定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良好城乡风貌的需要,也是保护生态环境及城乡饮用水源安全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动物产品食品安全,促进我市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禁养区划定有关材料收集和汇总上报,确保此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加大宣传,正确引导。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加大宣传禁养区划定工作的意义、划定范围及要求,使广大养殖户从思想认识上理解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环保意识,能够积极配合、提早做好搬迁准备工作。

(四)树立典型,稳步推广。

市环保、畜牧、农业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1.绥芬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名单。

2.绥芬河市畜禽禁养区范围名录。

 

附件1

绥芬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 周生艺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市环保局局长

                  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员:于德泉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开业       市国土局副局长

         蒋明海       市环保局副局长

         吴桂芳       市规划局副局长

         王法庆       市林业局副局长

         林世波       市水务局副局长

                  市旅游局副局长

         季晓明       市城管局副局长

         李明华       市农业局副局长

         田启彬       绥芬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姜义军       阜宁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联系电话:3987004),蒋明海兼办公室主任。

 

附件2

绥芬河市畜禽禁养区范围名录

序号

保护区名称

保护区类型

范围

1

五花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2

绥芬河市国家森林公园

国家级森林公园

 

3

天长山旅游综合体

 

 

4

金家沟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5

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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