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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绥政发〔2016〕63号)

2016-12-30  来源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绥政发〔201663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文件精神,依据成本监审结论,充分考虑听证会等有关方面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0.95/立方米,非居民1.40/立方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按居民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所有进入污水处理管网的单位和个人。

三、根据有关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户的用水量征收。

四、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特困户免收污水处理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对污水处理单位给予等额补偿。

五、要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收缴,提高污水处理费的收缴率。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确保污水处理全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本通知自201711日起执行。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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