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缔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分散供热锅炉的通知(绥政发〔2012〕67号)
2012-07-31 来源
绥政发〔2012〕67号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取缔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覆盖范围内分散供热锅炉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按时完成省环保厅下达的“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切实提高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有关规定的要求,需逐步取缔我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各分散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并网任务,并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网任务的,市政府和供热企业免收供热配套费并减半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对逾期未完成并网任务的,依法给予责令停业或关闭的处罚。
附件:2012年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单位名单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蒋明海,电话:3987004)
2012年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单位名单
1.绥芬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阜宁信用社
2.绥芬河市蓝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3.绥芬河市远东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