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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绥芬河市2012年边境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发〔2012〕83号)

2012-09-07  来源

绥政发〔201283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2012年边境政策调整专项转

移支付资金支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

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绥芬河市2012年边境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0一二年九月三日

 

绥芬河市2012年边境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

资金支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和《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2]43号)精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鼓励大户、扶持小户、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为目的, 重点对优化贸易结构、对地方财政贡献突出、发展前景好的成长性企业进行扶持。引导企业落地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引进人才等提高企业自身能力建设。

一、转移支付资金扶持范围

享受边境政策转移支付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绥芬河市属企业。

2、从事边境小额贸易,具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

320081031前仍享受税收减半优惠政策的进口商品企业。

二、转移支付资金额度的确定

按省厅拨付边境政策调整专项转移资金的一定比例对企业予以扶持。原则上每年扶持企业的转移支付额度不低于上一年。

三、转移支付资金扶持方式

(一)项目扶持

在每年确定的扶持金额中明确一定额度设立外贸发展专项基金,依据财预[2012]43号文件,利用转移支付资金对我市进口贸易和对财政税收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贸工委和财政局共同商议核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贸易额和税收扶持

扣除项目扶持,其他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按转移支付资金扶持范围内企业发生的边境小额贸易额和实际缴纳地方税款(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所占权重给予扶持。

企业享受边境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额=企业边境小额贸易额/全市符合转移支付支持范围的边境小额贸易额*(年初转移支付预算数-项目扶持)*40%+企业缴纳地方税收/符合转移支付支持范围的地方税收*(年初转移支付预算数-项目扶持)*60%

例如:全市符合转移支付支持范围的边境小额贸易额为14.51亿美元,符合转移支付支持范围的地方税收为1.07亿元。假设年初转移支付预算数2.25亿元,项目扶持0.4亿元,某木材企业2011年边境小额进口贸易额为5016万美元,企业缴纳地方税收为493万元,则该企业应得扶持金额为= 5016万美元/14.51亿美元*2.25亿元-0.4亿元)*40%+493万元/1.07亿元*2.25亿元-0.4亿元)*60%=767万元。按照原来转移支付办法计算2011年该企业得转移支付扶持为533万元。

四、资金兑付时间及流程

为确保转移支付资金的扶持效力,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采取按季兑付方式。

由贸工局负责提供享受边境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扶持企业数据(含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品海关编码、海关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贸易额)。国地税提供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财政部门根据提供的基础数据核算企业扶持金额,根据省厅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对企业予以扶持。

因国家每年给我市转移支付额度不确定,故此办法暂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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