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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绥芬河市促进全民创业优惠政策的通知(绥政发〔2013〕25号)

2013-04-25  来源

绥政发〔201325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促进全民创业

优惠政策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绥芬河市促进全民创业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13418

绥芬河市促进全民创业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支持全民开展自主创业,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创业促进发展,推进中小企业加快成长壮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全民创业

1.鼓励全民以各种形式进行创业。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种形式,均可在我市依法申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2.鼓励科技人员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兼职创办企业或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有报酬的兼职经营活动。自主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和职称评定上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评定。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业期间取得的技术成果,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中,可作为工作业绩。对带高技术成果来我市创业的科技人员,在落户、医疗、子女入学、住房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后,给予50万元奖励。对购买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给予其技术交易额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3.鼓励大中专毕业生积极创业。凡在本市依法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大中专毕业生,由市人事部门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免费求职登记、免费推荐就业,2年内免费进行档案管理。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后,其人事档案在人才中心的代理年限,可计算为工作年限。对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费用。绥芬河市雇员管理中心招聘专业技术型雇员岗位时,对在绥创业的符合报名职位要求和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统一组织的雇员招聘,考试成绩合格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为政府雇员。

4.鼓励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再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鼓励农民创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进入市区创业的农村劳动力,比照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优先享受工商登记、创业培训、信息咨询、创业指导服务。对农民兴办的专业合作社,在土地、林地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以流转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评估作价出资。

7.鼓励在外人士回乡创业。外地务工、经商人员返乡创业,享受与外地客商同样的优惠政策。

二、工商政策

8.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创业者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属于特种行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前置条件。

9.放宽名称登记。创业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冠市名。鼓励并帮助各类主体申请冠省名和国家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0.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对初创非独资小企业,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首期注入不少于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11.放宽新办企业经营场所条件,在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创业者租借房在保持原房产性质的前提下可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相关部门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创业主体申请登记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政府指定部门出具使用证明。

三、财税政策

12.自2013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设立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创业基地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13.对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的,政府可给予不超过一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14.对自主创业开办养老机构、床位在30张以上(含30张)、取得市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连续经营满6个月且继续经营、达到省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建设补贴标准按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1000元;运营补贴标准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每月每张床位给予50元(机构入住老年人数超过民政部门核准床位数的,按照核准床位数计发补贴)。

15.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在办理抵押贷款、融资担保等房屋抵押登记业务的,给予房屋抵押登记费减半收取优惠。

16.从事个体经营营业额未达到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17.对符合国家认定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8.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0%征收企业所得税。

19.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20.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其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2.对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3.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4.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10人以上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退还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但最高每人每年不得超过3.5万元(按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数计算)。

四、金融政策

25.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人均贷款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安置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26.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各类资本参股或投资设立担保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服务局将组织专门力量负责全面辅导和辅助工作,建立快速审批申报渠道。鼓励融资担保公司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27.加强金融支持。金融机构逐步提高对小企业和个人创业的信贷比例;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评级机制,对还款及时、信誉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在贷款额度和期限上给予支持。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立村镇银行。

28.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创业诚信教育,加快建立个人和企业信用平台,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对创业主体的诚信守法、信用评价活动。

五、其他政策

29.到我市创业的外地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优先落绥芬河城市户口,免收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

30.到我市创业的外地人的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和上学享受绥芬河户籍人口待遇。

31.由市人才服务局认定的创业大学生,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每名大学生限购一套,销售价格由住建局、房产局与开发商协商按团购价(按市场价优惠10%-15%)并签定合同确定,销售单价不能高于市场价。

32.创业大学生在购置房产办理手续过程中,市房产局免收证照登记费。

六、搞好创业服务

33.加强创业引导。根据我市的资源优势、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需求和市场趋向,发布全市创业项目。引导创业资本围绕进出口加工制造、商贸旅游和现代服务业开展创业。鼓励依托支柱产业或重点企业,创办以配套产品和服务为特色的企业。鼓励创办资源节约型和环境保护型企业。鼓励企业、市场、商场、个体工商户在境外发布宣传广告,对广告发布费用给予支持。对境外报刊广告给予50%70%支持,最高限额不超过1万元;对境外路牌广告给予50%70%支持,最高限额不超过2万元;对境外影视广告给予50%70%支持,最高限额不超过4万元。

34.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立中小企业成长监测制度,建立全部中小企业成长数据库。引导社会专业化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投资与资产管理、技术、会计等专业化服务。鼓励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加强行业信息、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35.实施创业培训工程。建立全民创业培训基地,面向各类群体开展创业培训。对登记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和退伍转业军人等有创业需求的人员,均可免费参加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对创业培训基地按接受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数量,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根据需要,每年免费对市场、商场、个体工商户服务人员进行服务理念、服务技能培训,提升市场整体服务品质。

七、优化创业环境    

36.取消、减免创业收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册及变更登记时,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复业登记、报验登记,资料齐全的受理后即时办结,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由现行的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5元降为10元。   

37.简化审批流程。各审批部门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取消不必要的层层把关和逐级审批。科室作实质性审批而部门领导作程序性批准的,取消部分领导审批环节,实现“一审一核”、“即审即办”。两镇作实质性审查而市直部门作程序性批准的,下放审批权。原则要求审批时限比法定时限缩短30%以上,条件成熟的争取即时办结。

38.实施协同审批。对于创业类项目要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建立“一窗受理、分段审批、限时办结、流程监控”的并联、协同审批制度。通过整合优化审批流程,实现各审批部门联动协作和信息共享,并联、协同审批。

39.提供诚信信息服务。企业或个人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提出书面查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公安机关严格审核把关后,在15个工作日内,在保护被查询单位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回复被查询单位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及其所涉及何种违法。使企业在正常经济活动中,通过合法渠道全面掌握合作对象的诚信经营情况,最大限度减少经营风险。

40.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大力表彰优秀的创业者和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企业家,积极营造“想创业、敢创业、能创业”的干事创业氛围。每年举办全市“创业之星”、“创业标兵”评选活动,树立创业典型进行表彰奖励。

八、附则

41.对以上涉及税费减免的采取先征收后扶持原则。

42.对为套取优惠政策扶持而翻牌的企业,不再享受本《优惠政策》。

4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我市现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国家和省政策与本政策重复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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