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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绥政发〔2014〕8号)

2014-02-21  来源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绥政发〔20148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采〔201310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经市委924次常委会通过,现将违规车辆处理和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对违规车辆的处理

1.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超标车辆的处理,原则上公开拍卖,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抵账方式对超标车辆进行处理,此项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工程管理中心、住建局、城管局配合在20143月底前完成。对无法抵账的车辆可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此项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在20144月底前完成。

2.由市国资办负责委托中介机构统一对拍卖或抵账的超标车辆进行固定资产评估。

3.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可经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留用少量应急车辆,留用的车辆要在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要实行集中管理,按需使用,不得作为领导干部日常公务用车,不得调剂和提前处置,要单独备案,使用至报废期。

二、加强对车辆编制管理

1.已实行车改的单位,不再核定车辆编制,严禁购置新的车辆。对没有编制的超标车辆要予以拍卖或抵账处理;对经公车主管部门批准、有车辆定编证且资金来源正常的可继续使用,直至报废期时收回其编制,不得再购置新的车辆。

2.对未实行车改的单位符合标准的超编车辆,原则上调剂到公务用车空编单位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按规定程序报废处理,超编车辆未消化完之前禁止购置新车。

三、实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管理承诺制度

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并对本单位公务用车实行严格管理,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见附件1)。

四、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1.细化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禁公务车辆办理与公事无关的事情,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做好车辆入库和定点停放,享受车补的市级领导赴外地出差、开会等原则上乘坐火车或公共汽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特殊情况经履行审批程序可以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等方式解决。严格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公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等费用的管理。

2.严肃纪律。这次开展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清理工作采取分级负责、自查自纠原则,两镇政府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自行处理,自查自纠。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主要领导要带头整改,并督促班子成员及所属单位整改到位,4月末公务用车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各单位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核查,将各单位上报信息与交管等部门掌握的信息进行核对。对整改不到位、隐瞒不报、顶风不纠或采取藏匿等方式弄虚作假,及本次清理后仍继续使用、借用、购置超标车辆、超编配置车辆的,一经发现,将移交纪检部门严肃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绥芬河市公务用车专项治理承诺书

      2. 绥芬河市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1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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