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的通知(绥政发〔2014〕18号)
2014-03-24 来源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绥政发〔2014〕18号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厉行勤俭节约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取得实效,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三公”经费开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三公经费”内涵,真实反映相关支出
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是指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和一般公务用车。
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源头控制,认真执行“三公经费”年度预算
2014年各单位“三公”经费预算已经在2013年基础上压缩5%,各单位要加强“三公经费”预算执行过程的管理,定期检查“三公经费”执行情况,确保年度“三公经费”执行总量不超过预算额度,杜绝实际支出超标、超额度现象,各部门年内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不予追加“三公经费”预算。
三、进一步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1.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按照“总量控制、计划管理”的要求严格审核审批,坚决制止无实质内容的团组出访,2014年因公出国(境)支出原则上应在2013年的基础上递减5%以上。
2.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各部门、各单位要完善接待经费的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严禁以会议和培训名义列支公务接待费用;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团拜等;严禁用公款相互走访、宴请;严禁用公款组织旅游、娱乐、洗浴、健身等消费活动,2014年公务接待支出原则上应在2013年的基础上递减5%以上。
3.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与使用管理。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黑办发〔2012〕14号),加强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采购、使用管理制度,不得超编、超标购置公务用车,努力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严禁对公务用车进行豪华装饰,杜绝车辆维修管理漏洞。除车辆报废更新外, 2014年公务用车运行支出原则上应在2013年的基础上递减5%以上。
4.继续严控其他一般性支出。认真落实上级关于举办论坛、庆典、节会的各项规定,精简各类活动,严格控制会议、培训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管理,大力压缩行政成本。
四、建立厉行节约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和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领导,落实责任,把开展厉行节约、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相关工作情况纳入检查考核内容。市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对压缩、降低和削减的经费情况逐项跟踪检查,对违反厉行节约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