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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绥政发〔2016〕16号)

2016-05-26  来源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绥政发〔201616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928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绥芬河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16519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水平,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工作部署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市本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土地规划调整和收储计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专项规划。

3.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计划和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确定政府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表彰奖励、惩处等人事事项。推荐评选上级党委、政府拟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

4.涉及机构编制的重要事项。

5.按照黑龙江省定价目录赋予地方政府定价项目的价格调整。

6.涉及市政府直属各部门简政放权相关事项的调整。

7.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处理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市政府直接投资或国有资产、政府性资源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以及大宗资产处置等项目,具体范围为: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非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500万元以上预算追加资金,3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处置以及海融担保公司开展的500万元以上担保项目和投融资项目。

二、决策程序

(一)酝酿决策

会前,部门相关负责人要将决策事项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上会讨论。部门提交会议决策的事项要事先认真调查论证,充分征求人大、政协及相关部门意见,形成详细材料或工作方案,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要提前告知所有与会人员,必要时应提前将相关材料交与会人员审阅。

(二)集体决策

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一般由政府常务会议或编委会议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要以书面形式表达。主持人在与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应最后发表意见。经过会议集体讨论的决策事项要实行票决制,主持人根据票决结果,作出原则通过、再次审议等决定。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会上,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形成会议记录。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稳定等重大决策事项,必须提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

(三)执行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形成会议纪要或制发文件,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有关部门执行,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如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拒绝执行集体决定。

三、监督和追究

决策信息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决策的执行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督察检查,并作为民主生活会、干部述职述廉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决策并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视情节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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