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即停止执行规范性文件中创新政策与政府采购优惠挂钩内容的通知(绥政发〔2017〕2号)
2017-01-18 来源
绥政发〔2017〕2号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
立即停止执行规范性文件中创新政策与
政府采购优惠挂钩内容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履行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按照《黑龙江省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执行规范性文件中创新政策与政府采购优惠挂钩内容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停止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8〕8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高层次人才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意见》(黑政发〔2012〕3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2号)3个文件涉及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相关内容。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停止执行《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绥政发〔2016〕19号)文件中第(八)条:“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的规定。
三、今后,各单位、各部门不得制定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等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