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正在载入中...
站内搜索:
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困难群众“救急难”工作部门协同办理实施方案和绥芬河市“救急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发〔2017〕4号)

2017-01-20  来源

绥政发〔20174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开展城乡困难群众“救急难”工作

部门协同办理实施方案和绥芬河市“救急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绥芬河市开展城乡困难群众“救急难”工作部门协同办理实施方案》和《绥芬河市“救急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绥芬河市开展城乡困难群众“救急难”工作部门

      协同办理实施方案

    2.绥芬河市“救急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17111

附件1

绥芬河市开展城乡困难群众

“救急难”工作部门协同办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强化社会救助部门协作,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打造“部门联动、衔接配合”的服务平台,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提高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统领,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为底线,以各相关部门协力推进为依托,整合力量,完善制度,建立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信息对接平台和部门互通互联信息救助网络,全面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分工明细原则。协同办理单位落实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牵头负责“救急难”工作,其他协同办理部门要按时办理、及时反馈分办事项,共同解决困难群众的现实困难。

(二)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协同办理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救助信息的资源共享,为准确判断类型、急难程度和有针对性的开展“救急难”工作提供依据。

(三)限时办理的原则。协同办理部门在收到市社会救助大厅“救急难”服务窗口救助项目办理书面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分别向申请人和“救急难”服务窗口反馈救助申请办理结果,承办部门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共同研究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性救助为职能定位,对困难群众的申请救助事项,形成解决意见,督促责任落实,确保申请救助事项得到妥善解决。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1次全体会议,视工作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召集人召开或经召集人同意,委托办公室主任召开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实行集体会商制,共同研究决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民政、教育、卫生、住建、公安、发改、司法、人社、总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组成。

(二)明确办理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实施救助、效果评估四个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向市社会救助大厅、乡镇公共服务中心或村(社区)服务站“救急难”服务窗口提出救助申请,行动不便的由村委会(或社区)代为提交。“救急难”服务窗口接到居民救助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要对申请时间、申请人基本信息、遭遇困难情况、申请救助类型等进行分类登记。

2.调查审核。接到申请后,工作人员审查相关材料,核对申请人信息,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等工作,签署审核意见。

3.实施救助。分类登记后,“救急难”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尽快确定居民申请的救助项目,然后进行转交、转送、分办或转介。

1)村(社区)办理程序。村(社区)服务站“救急难”服务窗口在接到申请后,及时做好初审和向上提交工作。

2)乡镇办理程序。乡镇“救急难”服务窗口转交的《救助事项转交通知单》后,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申请救助项目在乡镇人民政府能够承办的,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居民申请救助项目,填写《救助事项分办通知单》,交由本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承办部门处理。

申请救助项目乡镇人民政府不能承办的,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居民申请项目,填写《救助事项转送通知单》,上报市社会救助大厅“救急难”服务窗口办理。

3)市社会救助大厅办理程序。市社会救助大厅“救急难”服务窗口接到居民救助申请后,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申请救助项目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承办的,由市社会救助大厅“救急难”服务窗口填写《救助事项转交通知单》,交由申请人户籍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需要市政府相关部门承办的,由市社会救助大厅“救急难”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居民申请救助项目,填写《救助事项分办通知单》,转由市政府相关承办部门处理。

涉及民政部门自身业务的,要按规定程序快事快办、特事特办。

4)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办理程序。申请救助项目涉及社会组织或个人(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的,由市社会救助大厅“救急难”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居民申请救助项目,填写《救助事项转介通知单》,转介相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处理。

5)特殊情况办理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均不能解决或对救助内容及救助责任部门存在争议的,市社会救助联系会议办公室要在各部门反馈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席会议,最终研究确定解决方案。

4.救助效果评估。

1)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承办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项目的办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申请人反馈,同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救急难”服务窗口反馈办理结果,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市有关承办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项目的办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申请人反馈,同时向市社会救助大厅“救急难”服务窗口反馈办理结果,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社会组织需要将救助项目的办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市社会救助大厅“救急难”服务窗口反馈。

四、细化职责分工

1.市委宣传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监督社会救助工作。

2.市发改委:统筹衔接社会救助规划工作,在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规划编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等工作中纳入社会救助的相关内容。提供救助对象的诚信情况查询。

3.市住建局:从2015年起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加快推进现有农村困难家庭危房的集中改造。

4.市教育局:研究制定教育救助政策并督促落实,加强教育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救助。

5.市公安局:负责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机动车辆、户籍等相关信息。依法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6.市法院:负责实施城乡困难群体司法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依法执行诉讼费缓、减、免规定。做好对群众的来访接待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当事人依法维权。

7.市民政局: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联系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基层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法规;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途径,切实保障住房救助对象的基本居住需要。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实施,参与分配和管理市级财政有关社会救助资金,配合财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督管理。指导各街道强化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创新工作方法,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承担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社会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工作督办制度。

8.市司法局:负责城乡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负责社会救助工作中纠纷调解;保障困难群众在涉及法律事务方面获得有效、无偿的法律服务,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9.市财政局:编制社会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分配和管理各项社会救助资金,制定各项社会救助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运行。

10.市人社局: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及时按规定提供失业登记、就业救助,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服务措施和就业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就业。负责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就业等相关信息查询,协调市级人社部门做好救助申请对象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11.市审计局: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审计和监督,督促各街道、各部门及时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从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促进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1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申请救助家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信息的核对与反馈。

13.市农业局:负责将农村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纳入全市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进程;扶持农村困难群众发展生产,帮助他们逐步脱贫致富,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14.市卫生计生委:落实市级医疗机构对贫困救助对象减免政策,做好涉及社会救助对象的孕产妇保健、精神疾病、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做好计划生育特扶家庭的救助工作,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特扶救助的家庭成员的家庭人口、生育等基本信息。

15.市政府法制办:加强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督促指导、审查修改有关部门报送市政府审议的社会救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16.市信访办: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协调推动有关责任部门,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

17.市国税局: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从事个体工商户开办或投资企业纳税等信息。

18.市地税局:负责申请救助家庭成员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纳税等信息的核对与反馈。

19.市总工会:指导公会组织开展送温暖、职工互助互济等活动,做好工会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指导帮助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相关救助政策,负责提供困难职工家庭享受帮扶救助的等相关信息。

20.团市委:联动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以志愿服务为主体的社会互助活动,关注社会弱势青少年群体。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21.市妇联:维护困难家庭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做好困难家庭妇女儿童的帮扶救助工作;指导帮助符合政策的单亲贫困母亲和“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患病妇女家庭享受相关救助政策;负责提供本部门帮扶信息。

22.市残联:组织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负责提供残疾人享受帮扶救助等相关信息。

其它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并为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提供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主动服务。各协同办理单位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协调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全力以赴为申请人提供服务。

(二)加强考核,严格问责。市政府将协调办理工作作为服务民生的重要任务,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每年进行考评验收。

(三)加强宣传,接受监督。协同办理各责任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救急难”工作宣传,让群众深入了解协同办理的工作目标、部门职责、工作流程、完成时限和监管措施,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积极作用。

附件2

绥芬河市“救急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救急难”基金管理,提高救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急难”基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低保户、低收入群体及其他居民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群体救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救急难”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救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救助标准,切实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

(二)管理信息公开透明。加强救助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相关政策、数据等信息,严格执行救助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的公示制度,确保救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

(三)基金管理规范安全。规范救助基金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完善资金支付和发放管理,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第四条 “救急难”基金的管理由市民政局负责,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上级下达的救助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纳入专户,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一)省级财政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

(二)市财政按照规定匹配的临时救助资金;

(三)城乡低保结余的部分资金;

(四)福彩公益金和慈善捐助资金;

(五)其它资金。

第六条 每年年底前,市民政局根据救助人数和救助水平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

第七条 民政局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救助水平调整、救助对象增加等情况,需调整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应由市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八条 救助基金年终结余金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基金用途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是拥有绥芬河市户口或者在绥芬河市居住的常住人口(含非户籍常住人口),均属于“救急难”工作的救助对象(发生在绥芬河市区域内且非户籍地或无法甄别户籍的特殊急难救助除外)。

第十条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

(三)因家庭人员陷入紧急、危难的困境,依靠自身能力不能脱离困境的城乡其它居民以及持有我市居住证或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户籍人员;

(四)政府确定的其它困难家庭人员。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和两镇必须建立救助资金台账制度,内容包括:救助资金收支明细帐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表,救助对象月、季、年动态表,救助对象家庭备案表等。

第十二条 救助资金在500元以下的由两镇直接审批,并报市民政局低保中心备案;救助资金在5000元以下的由市民政局审批;救助资金在5000元以上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紧急情况下,可先行救助,后补办手续。

第五章 基金发放

第十三条 要建立严格的资金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对需要给予资金救助的要区分情况,以社会化发放为主,现金发放为辅。资金救助的标准,以城乡低保标准为依据,并综合考虑困难程度、家庭人口、渡过困难时限等因素确定。一般渡过困难时限支出型不应超过6个月,应急型不应超过3个月。

发放救助应根据以下证明材料:

(一)经当地村(社区)证明属实的个人申请报告;

(二)城乡低保证、五保证或我市市政府规定能证明特殊困难群众身份的其它证明、证件;

(三)申请人户口薄及身份证或者其它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

(四)受灾及患病等证明材料。

以现金形式发放救助资金非本人领取的应提供委托书或代领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认真做好救助资金发放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监督,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滞留和挪用。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应建立健全对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内容的救助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要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和发放管理的跟踪问效机制,每年对两镇救助资金使用、发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工作实绩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