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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绥政发〔2017〕8号)

2017-01-23  来源

绥政发〔20178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17113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成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参与政府分工的市委常委和副市长组成,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出席方能召开;议题主办单位负责人和议题涉及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二、主要任务

(一)传达和讨论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分析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讨论通过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决算报告;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及重要政策措施;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大事项。

三、议题提交

(一)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有关部门认真准备,按照程序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二)议题一般分为通报类和审议类。

1.通报类议题。

通报类议题应是带有全局性、需要及时研究掌握、跟踪推进落实的重要工作情况。属于本系统、本分管范围的正常工作情况,一般不列入议题范围。

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传达通报,应同时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对其他重要工作的通报,应力求情况全面准确,能真实反映并深入分析突出矛盾和倾向性问题。

2.审议类议题。

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应按照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深入开展前期调查研究,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并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部门意见不一致时,由分管副市长召集会议专题协调;特别重要的议题,可在会议之前提请市长听取专题汇报。涉及发展战略、重要规划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内容的,应事先组织专家咨询论证,进行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涉及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应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举行听证会、问卷调查、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社会稳定方面的风险评估。应进行风险评估却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议题,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审议的议题内容应做到情况清楚、依据准确、条件成熟、操作可行,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属于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等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议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先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除突发事件等紧急事项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原则上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如亟需提交审议,要注明分歧意见,并经市长同意后,方可提请常务会议审议。

(四)会议议题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有关部门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文本等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1.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讨论稿或草案);

2.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包括必要性和制定的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征求意见情况等。

四、会议审议

(一)议题内容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由分管常务工作的负责人汇报。汇报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直接汇报实质性工作和问题,掌握在限定时间以内。

(二)部门负责人汇报后,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发表意见。

(三)审议类议题经研究讨论后,由会议召集人作总结,并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五、会议落实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督办室要及时对各部门和单位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和跟踪反馈。

(二)凡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事项或内容,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更改。如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对审议事项作进一步修改的,由牵头部门根据讨论意见完善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以会议纪要为准;需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重大决策,还应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印发。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要求进一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原则上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主要内容,除保密事项外,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会务工作

(一)市政府办公室一般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对拟提请的议题进行收集汇总,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议题后,市政府办公室即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时间确定后,市政府办公室即通知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印制会议材料,并按照时限要求送至市政府办公室。会议通知和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对重要的审议类议题,在会议安排上要留有充分时间,认真讨论。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一般暂不提交该次会议议题。对一般性通报类议题,也可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常务会议通报。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应准确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与会议所作决定一致。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市长审核后签发,并按照规定范围及时印发。会议材料、记录、录音、纪要等相关材料,会后要及时整理归档。

七、会议纪律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要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严格履行请假制度,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要向市长请假,其他列席人员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请假申请,经分管副市长请示市长同意后,方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

(二)参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会场秩序,进入会议室后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不得在会议室内接听电话。严禁中途无故离场,如确有紧急公务需要处理的,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要向市长请假,其他列席人员要向分管副市长请假。

(三)未经批准,参会人员不得录音、录像、照相和编印会议记录。对于市政府领导的讲话,特别是涉及机构、编制、财政和人员处理等问题以及分歧意见,不得随意传达散布。会议未定事宜不得扩散。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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