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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绥政发〔2017〕37号)

2017-04-14  来源

绥政发〔201737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40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文物保护管理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我省大力实施“五大规划”发展战略、着力构建“龙江丝路带”的决策部署,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着力传承黑龙江历史文明,深入挖掘绥芬河历史和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我市实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为实现黑龙江全面振兴和绥芬河市全面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遍布城乡的文物保护网络,全市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文物安全形势不断好转,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险情全面排除,保存状况良好;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有效落实,保存状况明显改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到位,保存状况基本稳定。博物馆管理体系日臻完善,馆藏文物利用率普遍提升,文物陈列展览质量显著提高。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文物展示与利用水平大幅度提高,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二、加大文物保护力度

(一)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及时核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推进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严格落实“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保管机构)要求,加强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防止因养护、维修不当造成破坏。做好已立项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工程,保质保量完成维修工程。

(二)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强我市街区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开展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凡涉及文物保护内容的基本建设项目,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

(三)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实施。继续加强文物部门在市“规委会”的作用。加快推进我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完成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建立全市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为展陈珍贵文物配备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的展柜和柜架囊匣,完善文物监测和调控设施。

(五)加快推进博物馆建设。加快完成百年口岸博物馆、中共六大纪念馆建设,推进乡村和社区博物馆建设,进一步壮大我市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加强博物馆藏品征集和管理,丰富博物馆馆藏数量。

(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支持和指导群众自治组织依法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研究解决私人产权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的资金补助问题,使文物所有者和使用者更好地履行保护义务。按照省制定的有关文物认养等鼓励措施,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使用权。

三、推进文物合理利用

(一)有效发挥文物资源优势。推动有条件文物保护单位定期对公众开放,培育博物馆的旅游拉动作用,加大文物旅游纪念品开发力度。实施文物资源共享工程,加大信息开放力度,向公众提供一批重要文物藏品信息资料。推进文博创意产品开发。创新文化传播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开展精品文物、精品展览数字制作与推广,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二)加强文物交流与合作。加强博物馆对外交流,重点开展对俄文化交流,积极举办互展、考古研究等合作。逐年推出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陈列展览,以及文物影视节目、图书等多媒体出版物,促进文化遗产领域交流合作的网络化建设。

(三)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按照省制定的政策措施,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满足公众基本文物收藏鉴赏需求,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文物经营活动,加强联合监管。

四、加强文物法制建设

(一)加强文物法规宣传。加强普法宣传,深化文物法律法规宣传的主题活动,加大文物法律法规普及力度。

(二)强化文物执法工作。深化绥芬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强化文物执法职责和执法力量,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加强文物执法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建立由文物、公安等部门参与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文物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建立健全惩戒机制。建立文物保护和文物执法工作年终绩效考核制度、终身追究制度,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文物破坏、被盗或流失的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完善文物保护保障措施

一是严格落实责任。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要求,即“将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强化主管部门职责,逐级落实文物管理单位责任主体。健全县、乡、村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基础。

二是保障经费投入。我市将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充分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改变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来源单一的格局,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落实保护资金。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制定文物保护人才培养、培训计划,加强各类专门人才的培养,努力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水平。加强基层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努力解决基层文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投入、编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围绕“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等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我市各类新闻媒体要积极开设专题、专栏,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大力宣传文物保护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各类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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