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绥政发〔2012〕21号)
2012-03-16 来源
绥政发〔2012〕21号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1〕28号)、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和《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公发〔2012〕1号)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加强和开展劳动教养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设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批委员会设在市公安局。
一、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刘德胜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主任:王韶波 市司法局局长、市法制办主任
张以佳 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公安局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主任
委 员:杨星烨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东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胡宝成 市公安局法制办负责人、市公安局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副主任
二、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能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召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有效开展工作。
(一)对全市劳动教养工作依法进行研究指导,为全市经济社会建设和社会稳定及领导决策提供法律保障。
(二)对劳动教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疑难案件和工作成果进行及时研判和总结,确保全市劳动教养工作依法开展。
(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目标、计划、实施方案,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全市劳动教养工作有序开展。
(四)依法对市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以及劳动教养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查处工作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
三、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工作职能
承担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审批劳动教养案件,并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是否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是否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的决定;负责向省劳动教养委员会呈报少年收容教养案件,负责备案、审查、移送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案件。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公章同时启用。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