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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规范财政收入入库级次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发〔2012〕22号)

2012-03-19  来源

绥政发〔201222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规范财政收入入库级次暂行办法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绥芬河市规范财政收入入库级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绥芬河市规范财政收入入库级次暂行办法

为确保绥芬河市财政体制有效运行,鼓励域外招商积极性,规范市、区(即黑龙江绥芬河边境经济合作区、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其管委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镇各级财政收入入库级次,严格税收秩序,确保税款及时、足额按级次入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原市、区、镇属企业不予重新划分;对区、镇新招商企业,经报绥芬河市经济合作促进局登记并由绥芬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出具确认函后,绥芬河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和绥芬河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方可确定入库级次;对于20111231日前的市属企业及本地自然人新注册或参股的企业原则上不予认定为区、镇新招商企业。

第二条  市财政局对区、镇收入月报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组织人员深入区、镇进行核查,及时纠正混库问题。

第三条  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根据市财政局确认的企业纳税级次建立台账,将入库税收分区、分镇、分企业、分税种核算,每月3日前将明细表报送市财政局。

第四条  各区、镇国库由中国人民银行绥芬河市支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代理,市人民银行审查入库缴款书,严把收入入库级次关。

第五条  市财政局将组织人员定期到市人民银行国库科,核查企业和税务部门填制的缴款书入库级次是否正确,将本期税收与同期对比,分析税收额度及税种关系有无异常变化,从入库源头上防止混库现象发生。

第六条  区管委会、镇政府不得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向税务部门支付税收分成款或超收奖励(有独立税收部门及市域外税收奖励除外),如有支付一经发现,分别对区管委会、镇政府和税务部门扣缴双倍的分成或奖励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  区管委会、镇政府成立相应的协税、护税机构,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建立综合治税机制和税源监控体系,确保区、镇税收足额按正确级次入库。

第八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由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区、镇财政管理体制工作领导小组,对区、镇税收征管部门的税款征收及缴库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绥芬河边境经济合作区、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阜宁镇及绥芬河镇。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三年,执行期内如国家和省财政相关法规有重大变动,将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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