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老旧城区改造开发的若干意见(绥政发〔2012〕65号)
2012-07-17 来源
绥政发〔2012〕65号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老旧城区改造开发的若干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全市老旧城区改造开发任务的顺利完成,增强老旧城区改造开发项目的透明度,吸引更多更强的企业参与到老旧城区改造开发工作中来,经市政府9届5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老旧城区改造开发项目运作模式
老旧城区改造开发项目全部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在土地征收前与市政府达成垫资征收土地意向的企业(以下简称意向企业)同市政府签订征收改造开发协议,完成征收后的土地依法履行招拍挂手续。意向企业取得土地者,按土地征收前与政府达成的协议执行;意向企业未能取得土地者,市政府在全额偿还意向企业垫付资金的同时,按实际垫付资金25%的额度予以奖励。摘牌企业须按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同被征收人签订的协议完成回迁安置工作。
二、具体实施办法
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老旧城区改造开发政策。此外,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推进老旧城区改造开发工作:
(一)老旧城区改造开发项目土地以挂牌方式出让。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支持市政府工作表现突出的摘牌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二)参与实施老旧城区改造开发项目企业,回迁安置房屋面积以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确定的面积为准。
(三)老旧城区改造开发项目在土地出让前,由市规委会审查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在法定范围内放宽建设规划限制。
(四)对老旧城区改造开发项目,除法定公示程序、时限外,对其审批环节的受理审核时限,由相关部门将其审核时限一律压缩至50%以下,特殊情况当日办结。
(五)老旧城区改造开发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用房,其面积比例按省政府规定的5%执行。
(六)对重点项目、重要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具体的运作模式和扶持办法。
三、执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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