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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绥芬河市招商引资及扶持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绥政发〔2012〕35号)

2012-04-18  来源

绥政发〔201235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招商引资

及扶持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绥芬河市招商引资及扶持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绥芬河市招商引资及扶持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政策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 鼓励国内外客商来绥投资兴业,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土地政策

第一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新建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分别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和1亿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并正式投产后,分别按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中净收益部分的30%40%50%给予扶持。

二、财税政策

第二条  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并正式投产的工业项目,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分别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和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1.2%和1.5%的财政扶持资金。原有工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享受以上财政扶持政策。

第三条  新建外来企业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年上缴税收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按照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3年的财政扶持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年上缴税收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按照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5年的财政扶持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年上缴税收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照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财政扶持资金,后3年按照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扶持资金。

第四条  市属外经贸企业年缴纳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增值税纳税额25%的财政资金扶持。

第五条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额度比上年净增100万元的,给予增长部分2%的财政资金扶持;净增额在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企业,给予增长部分3%的财政资金扶持;净增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增长部分5%的财政扶持资金。当年注册的企业,所缴纳增值税作为下一年度扶持基数,本年度不享受本项扶持政策。

第六条  在绥芬河口岸实际过货并纳税的市属企业,年进口货物1万吨以上的企业(含1万吨),每万吨给予2万元的财政扶持资金。(按整万吨计算,不足万吨不予计算,每季度结算一次,年终清算)

三、奖励政策

第七条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并正式投产的企业,属世界500强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00万元;属中国500强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0万元;属行业100强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

第八条  在我市注册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上市融资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00万元。

第九条  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外来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并正式投产,对引进该项目的中介机构、相关部门或自然人,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并正式投产,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5年奖励给本人。

第十一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市属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对获得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的市属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对市属进出口企业和纳税大户(进出口贸易额300万美元、纳税30万元人民币以上,出口企业贸易额500万美元以上)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以每个注册国2万元人民币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市属旅游企业年接待出入境人数1万人以上(含1万人),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万元,每增加1万人,增加奖励1万元。(按每万人计算,不足万人不予计算,每年结算一次)

第十三条  贸易和工业企业在一个年度内上缴税收净额达到奖励基数的,按不同比例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税收净额是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中剔除企业获得财政拨补资金、欠税入库资金、违纪查补资金等款项后的数额)。奖励标准为:企业年度内上缴税收净额在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按照已缴税收净额的1%比例奖励;企业年度内上缴税收净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按照已缴税收净额的2%比例奖励;企业年度内上缴税收净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之间的,按照已缴税收净额的3%比例奖励;企业年度内上缴税收净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已缴税收净额的4%比例奖励。

第十四条  增加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者的参政、议政席位。对年度上缴税收净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优秀外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推荐其成为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上予以倾斜,其子女就学可享受绥芬河市户籍人口待遇。

第十五条  对全市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重用。

四、收费政策

第十六条  对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除水、电、热以外的行政收费地方所得部分给予财政资金扶持,事业性收费按低限收取。

五、附则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指厂房、设备及扣除各项优惠政策以外的地上投入,不含土地投入和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经合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审并经财政确认后作为扶持、奖励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同类优惠政策,按照靠上不靠下、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未尽事宜,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处理。

第二十条  绥芬河镇、阜宁镇、综合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一并执行本政策,所需扶持、奖励资金,按企业的预算级次分别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由绥芬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出台的所有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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