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绥政发〔2014〕1号)
2014-01-13 来源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绥政发〔2014〕1号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建立保护发展
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强化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确保全市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森林保有量、林地保有量稳步增长,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
实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对于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责任,进一步深化林业改革,加快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的职责,各镇、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禁止非法占用林地等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把森林资源保护好、管理好、发展好。
二、明确目标,切实抓好林业各项重点工作
(一)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落实防火责任;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火宣传,提高群众防火意识;强化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扑火预案;强化专业森林防火扑火队伍建设,配备必需的扑火装备,随时应对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切实加强造林绿化。结合国家重点林业工程各项支持政策,积极开展造林绿化工作。认真编制实施方案,严格执行技术规程,全面落实责任制,确保工程保质保量完成。切实做好“栽、管、护”等科技推广。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和项目支持,提高群众爱林、护林、造林的积极性。
(三)切实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进一步加强野生动植物管理工作,规范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经营许可制度;积极做好禽流感等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利用“野生动物保护月”和“爱鸟周”等活动,做好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宣传工作,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好环境。
(四)切实加强林木和木材管理。继续强化采伐源头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限额控制采伐量,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依法强化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维护木材运输秩序。
(五)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地之前,必须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按审批权限办理林地征占用许可。坚决杜绝少批多占、未批先占和超权限审批等违法使用林地情况的发生。
(六)切实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森林病虫害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建立完善的有害生物监测体系;落实防治措施,加大病虫害防治力度,把病虫害控制在成灾之前。依法严格检疫,严防疫情传播。
(七)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坚决从严打击盗砍滥伐林木、非法经营加工运输木材、非法改变林地用途、乱捕滥挖野生动植物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林业行政执法,努力营造稳定、宽松、和谐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
三、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目标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对全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成立绥芬河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兼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居堂 政府市长
副 组 长:周生艺 政府副市长
成员单位:监察局、水务局、财政局、林业局、发改局、国土局、农业局、绥芬河镇、阜宁镇。
领导小组(兼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局长李学义兼任。
市政府主要领导与各镇镇长、市林业局局长签订责任书,市林业局局长与林场场长签订责任书,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落到实处。市政府将依照《绥芬河市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督导结果予以通报。对完成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保持森林资源增长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责任的,严格追究其责任。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