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绥政发〔2015〕18号)
2015-04-20 来源 绥芬河市政府办
绥政发〔2015〕18号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黑政发〔201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各部门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之外的审批行为。此次清理对象是已向社会公开的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清单所列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坚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原则,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政府部门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一)与省政府对应的事项
1.省政府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我市对应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都予以取消。
2.省政府将非行政许可审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明确市(县)级具有审批权限,且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
(二)与省政府不对应事项
1.对于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予以取消。
2.对于面向市政府部门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其中,凡政府部门之间能够协商处理的,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予以取消;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保留的,予以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3.对于属于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不再列入政府行政审批项目清单,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类别列入政府行政权力清单。
4.对于需要通过强制备案的备案类审批,取消事前审批转为事后备案,实现“真备案”。
三、实施步骤
本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按照以下步骤推进,2015年上半年完成清理工作。
(一)自行清理阶段(4月底前)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清理原则和标准抓紧实施,建立工作机制,把责任落实到专职人员,采取召开部门专题会议、征求社会意见等方式,对每一事项都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具体意见并附充分理据。各部门要于4月30日前将具体清理意见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编办(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xzspsx@163.com)。
(二)审核协调阶段(4月底至5月底前)
市编办对各部门的清理意见认真审查,逐项分析论证并提出初步意见后会同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进行会审;会审确定的清理意见反馈至有关部门或与部门会商。
(三)审议公布阶段(6月底前)
市编办会同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终审形成清理意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清理结果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相应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单。
四、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清理任务。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