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正在载入中...
站内搜索:
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绥政发〔2011〕55号)

2011-09-09  来源

绥政发〔201155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要求,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我市开展了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经过清理,决定废止《绥芬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绥政办发[2007]13号)、《绥芬河市征地补偿中部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绥政办发[2007]26号)、《绥芬河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绥政办发[2009]17号)等规范性文件3件。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今后,凡制定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严格按照程序报送备案,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