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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绥芬河公路口岸进出境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绥政发〔2011〕84号)

2011-12-23  来源

绥政发〔201184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绥芬河公路口岸进出境

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保证进出境运输车辆快速有序通关, 维护企业切身利益,确保司乘人员的人身安全,结合口岸工作实际,特规定如下:

一、所有进出境车辆要认真遵守口岸各职能部门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服从口岸现场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二、凡进出境的中外机动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对有酒后驾车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直至行政拘留。

三、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口岸委现场带班领导报告,具体问题由口岸委具体出面协调解决,杜绝私自行事,由此导致工作上的矛盾激化,阻碍正常工作的有序开展,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四、凡出境的货运车辆一律到综合保税区停车场排序,车辆进入保税区停车场后,驾驶员或货代公司要及时向保税区工作人员提交本车辆的行车许可证,综合保税区工作人员按入区时间先后进行登记排序放行。

五、口岸委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尽快安装抓拍设备,不经保税区排序的出境货运车辆一经发现并被举报,一经查实,做三天内禁止出境的处理,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后果由司机本人或货代公司自身负责。

六、保税区排序的车辆在没有接到公路口岸现场的放车通知时,禁止现场工作人员私放车辆。

七、在从公路口岸出境的货运车辆管理过程中,如发现或被举报现场工作人员有违规操作或出现行贿受贿行为的,一经查实,是市直部门的,市委、市政府给予双开处理;是中省直部门的,由市委、市政府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做出双开处理。

 

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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